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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学卫生职业资格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文章来源: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发表时间:2008-10-29 11:51:10
关键字:  国家医学  卫生职业  资格制度

  我国卫生职业资格制度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随着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卫生从业资格、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构成了卫生职业资格体系,卫生职业资格制度已初步建立。

  1  医学教育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卫生作为一种行业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形成了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传统医学。中医起初是以师傅带徒弟(即师承)方式进行医学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和培养。在历史上有驰名中外的华佗、孙思邈等伟大的中医药学家,还有一大批中医药工作者为国人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

  随着中西文化交流,中国传统医学走出国门,西方医学进入国内,并在发展中不断借鉴和融合,也出现了中西结合医学,形成中西医并举的医学教育体系。西医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由中专、大专、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西医教育体系,大学学制5~8年不等,学位从学士、硕士到博士兼有。中医在保留师承培养方式的同时,借鉴西医培养模式,建立了中医药院校教育,培养从中专到博士的各级中医药人才。在中、西医院校教育中,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西医、中医学知识,使医学生对中西医都有所了解,但各有侧重。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医生也不同程度上应用中西医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服务。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不管是师承还是医学院校培养,一旦出师或毕业,就自然成为医生,可以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既没有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也没有规范的注册制度。这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是我国卫生管理制度的一大缺陷。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事关人民生命健康的卫生行业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卫生资格制度的建立就成为必要。

  2  卫生资格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做出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建立医师、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不断完善城乡卫生技术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工作。随着卫生改革的深入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不断规范。

  2.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我国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的是以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大致分为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四类,每类职称和职务设置为初、中、高三级,初级包括士和师两层,高级包括副高级和正高级两层,共五个层次。2000年以前,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上是采取评定、评审的办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采取聘任的办法。2001年开始,实行了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全国统一考试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评价办法,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实际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工资待遇。这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这种管理制度更多的是从人事管理的角度出发,兼容品位和职位管理的思想,促进了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其他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基本相同,实际上是我们国家专业技术人员大一统的管理模式。专业技术资格只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完全体现关系公众生命健康行业特殊性的执业资格和执业注册的准入性质。

  2.2 卫生执业资格

  1) 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从事母婴保健领域的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医师注册后,可以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规定,中医从业人员(包括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服务活动。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此后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医师资格。
  
  2) 药学人员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1994年人事部、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1999年修订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和注册制度。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者,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取得证书者,方可注册。 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销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3) 护理人员
  1993年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获得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2006年国务院已将《护士管理条例》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有望年内通过。此条例的颁布,将会进一步完善护士准入制度,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2001年国务院颁布2004年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5) 卫生监督人员
1992年卫生部颁布的《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卫生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2005年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规定,卫生监督人员应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6) 采供血机构人员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规定,对全国采供血机构的人员实行全员考核,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方具有相应工作岗位上岗资格。未取得证书者,不得继续在相应岗位上工作。
  
  7) 医用设备上岗人员
  1995年卫生部颁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实行技术考核、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上岗工作。
  2004年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颁布的《全国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接受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上述这些资格涵盖了卫生行业的绝大部分专业技术岗位,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该专业所必须具有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标准。体现了政府对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控制的特点,具有强制性,都属于卫生执业资格的范畴。

  2.3 卫生从业资格
  根据国家关于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批准卫生行业15个特有的技术工种(职业)。它们是病案员、医院收费员、卫生检验员、西药药剂员、中药药剂员、消毒员、防疫员、护理员、妇幼保健员、配膳员、医用气体员、医疗救护员、健康管理师、医院污水处理工和医学实验动物饲养工。

  这些工种(职业)都有明确的职业标准和技术等级,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此证书就表明了劳动者达到从事该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起点标准。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上述15个职业资格都属于卫生行业的从业资格。

  3  卫生职业资格的分析与思考
  1)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这为依法管理卫生技术人员提供了依据,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高健康水平奠定了基础。但要进一步严格执法、严格准入、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卫生队伍素质和质量,做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卫士。
  2)卫生从业资格、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构成了卫生职业资格体系。但要进一步界定各种资格间的关系,做好协调与衔接工作。
  3)卫生职业资格制度已初步建立。但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既要考虑我国医学教育的现状,又要考虑我国卫生队伍状况,还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4)各种卫生资格考试都在进行。但考试标准需要进一步研究。卫生行业各类职业划分要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按照职业标准进行资格考试的科学设计,充分体现职业特点。
  5)卫生资格考试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的一种评价手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考试的导向功能还需进一步发挥。要进一步探讨以考察应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的考试方法。要为卫生教育管理部门和教育机构、为卫生人才管理部门和使用机构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信息服务。逐步建立以使用为导向的培养模式、以能力为导向的评价方法和以职位管理为导向的使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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