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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配套设施应完善
文章来源:健康报     发表时间:2009-07-02 11:22:35
关键字: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颁布已经一年了。一年来在《条例》实施过程中最大的难点、问题在哪里?如何才能破解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到本期为止,健康报《天使星期三》版连续三期对此话题进行讨论,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及管理者的关注。

  权益和义务要对等

  江苏省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

  陈卫春:《护士条例》施行已经一年了。通过观察和体验,我觉得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破解。

  《护士条例》第二条,是关于护士定义和护士工作职责的规定,即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存在问题:护士的专业思想不够,动力不足,一有机会就想离开护士岗位的人不在少数。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护理工作不到位,影响了医疗质量。有部分护理工作者对护士的工作职责认识模糊,混淆医学照顾和生活照顾,甚至把有些基础护理看做是“干杂事”,不屑为之,以致护工、清洁工等铺床、领药、拿血等的现象在一些医院还在继续。

  破解方法:虽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环境等,对护理工作内涵认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但南丁格尔倡导护理的真正内涵“护理是科学、艺术和爱的结合”是不会变的。如何让真正热爱护士职业的人来学习护理、从事护理工作?必须从护校招生开始,让那些对护理专业有浓厚兴趣的人来学习,在学习和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强化专业思想,全面理解和实践体会护理工作的深刻内涵,使之成为终生热爱的事业。而对那些对护理工作(护士职业)不感兴趣或视护理工作(护士职业)为畏途者,有待正确引导,逐步淘汰,把他们从护理队伍中分流出去。

  《护士条例》第十四条:护士有参加专业培训的权利。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存在问题:医学科技的迅猛发展,临床医疗护理技术的不断更新和知识范围的不断拓展,要求护士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这既是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不断发展的需要,更是保证护理工作质量,保障护理服务对象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可有少数护士(不是个别)不愿意接受培训和进修等,《条例》没有制约措施。

  破解方法:既然参加专业培训是权利,那么接受终身教育应该就是护士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对等,法律应有明确规定。

  新医改方案指出,要“稳定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为缓解护士紧缺的现状,避免忙时人手不够,空时养闲人的现象,建议加强对护士人力资源的科学管理,研究探索注册护士多点执业,建立护士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可在市、区两级进行共享。

  合同护士的待遇并没改变

  转眼间《条例》实施一年了,我作为一名合同护士有很多话要说。

  记得当初听说有了保护合同护士利益的《条例》要出台,心里很是期待。终于不用忍气吞声了,不再有委屈没处说的时候了!不用被强行签不平等条约了,心里就盼着它实施的那一天。

  我工作的单位是一家三级医院。在《条例》刚实施那会儿,医院天天组织学习,还要利用休息时间,即便下夜班也要学,要求能说出几条。想着以后能受益,即便困,即便累,也坚持下来了。可结果差强人意,一切都是老样子没变化。医院依然按照自己的规定进行分配,好像一切没发生过。拿产假来说吧,即便国家奖励晚婚晚育的假,如果没干够院方规定的年限就不给休,生育补助更别想,工资就更别提了!

  我还是在北京的三级医院呢,其他地方还不知道怎样呢!别光颁布实施,也要有人监督吧!有委屈还是没人给做主,只能忍,不然就辞职,没得选,无奈呀!我不知自己救死扶伤、志愿一生奉献护理事业的信心还能撑多久?(北京一合同护士)

  对新护士加强管理

  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张蕾蕾

  《护士条例》实施后,应届毕业护生可于当年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即通过考试的护生可较往年提前半年至一年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此项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护士的人力配备,满足了临床护理工作需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达到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提供了保障。

  然而,护理工作专业性强,实践性强,面临的突发事件复杂多样,它要求护理人员具备一定的独立应对处理问题的能力。《条例》实施后,尽管这些应届毕业护生于当年即可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可以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但由于临床工作经验少,各方面能力较弱,尚不能较好地胜任这一工作,尤其是不能独立应对处理临床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问题。

  针对这些不足,我们专门制订了首次注册后一年内护士的管理要求,不放松对这些护士工作的考核、检查与管理。内容包括:从思想上严格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重要内容,使他们深刻领悟到作为一名护士的神圣职责,顺利完成由护生到见习护士、由见习护士到注册护士的转型;制定培训考核计划;要求护士长在排班上注意新老搭配,工作中放手不放眼、放眼不放叮嘱;要求护士长及时向护理部汇报这些护士的实际工作情况,待工作经验不断丰富、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后,并结合其自身的能力特点给予安排相应的岗位……

  临床护士被“瓜分”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医院 王晓梅

  许多医疗卫生机构虽然按照规定执行了护士配备标准,但临床科室仍然觉得护理人员非常紧缺,有些仅仅限于轮转班次而已,根本谈不上什么基础护理。一旦遇到有的护士生病或请假,其他护士就得牺牲正常休班,或加班加点。临床护士在感冒发烧时仍像往常一样上班,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没有人想到“敬业”、“辛苦”等字眼,连我们护士自己都不拿这当回事。实在支撑不住了,就等下了班输点液,第二天照常上班。我们护士并非金刚不坏之身,实在是因科室护理人员少,不好意思请假或不容易请假。按照规定每个科室都应有机动护士,那么机动护士都到哪里去了?何以形成现在临床科室一个萝卜一个坑的状况呢?

  究其原因,医院按总床位配备的护士,没有全部用于临床护理工作。有一部分在辅助科室,有一部分在职能科室,甚至后勤部门也有护士的身影。近年来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及各种意外事故的增多,临终重症病人及危急患者日益增多,又由于很多科室经常加床,更加重了护理人员的工作量,使临床护士显得更为紧缺。

  护士配备标准应规定得更细一些,现在按医疗机构的总床位数来配备护士的数量,太过笼统。这个比例本来就是参考许多年前的数据,已经定得很低,再加上其他科室的瓜分,临床护士的合理配比更加不能保证。当今许多临床科室出现了医生与护士人数相当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对护士配备达标单位的一种讽刺。

  关键看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

  孟凡香

  《护士条例》的颁布实施,极大地激发了护士的工作热情,使广大护理工作者见到了希望和曙光。

  但我想说的是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如何,关键看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如何。如果执行力不到位,再好的法律条文都形同虚设。为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使《护士条例》的各项措施切实落实到位,就必须加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力。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级医疗机构实行监督与检查。

  个别管理者无视护士权益

  山西闻喜541总医院 安永杰

  《护士条例》已颁布实施一年了,日前,笔者通过走访一些基层医疗机构的护理人员了解到,基层医疗机构在执行《条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不能为护士提供职业防护,未能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节假日让护士加班加点,护士却不能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待遇……对此,个别管理者并不以为这是侵犯护士合法权益,是违法行为,反而以护理人员短缺,以医院工作为重等借口推卸责任。个别管理者不学法、不守法,法律法规意识淡漠现象在不少基层医疗机构较为严重。

  改变自己 争取权益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 刘麦仙

  积极贯彻《护士条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是护士应尽的责任。只有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才能更好地为病人服务。权益需要我们努力争取,而想争取到的基础就是改变自己,提高自己。只有设身处地为病人着想,才能将护理工作做得更出色。认真学习《护士条例》,是每个护士都不应忽视的。只有以《护士条例》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才能在履行职责时既爱护了病人,又保护了自己。

  落实《护士条例》,最大的难点不光是领导重视与否,更是护士本身对义务以及职责的落实。

  护士不是《条例》实施的局外人

  浙江省丽水市中心医院 祁建丽

  《护士条例》的颁布,对护士来说,是一个令人欣喜鼓舞的事,遗憾的是,不少护士,也就是短暂的欣喜,过后又恢复了往日的状态。因为他们觉得法律是颁布了,但实施的效果不能奢望,这法律要靠谁去实施呢,自然不是护士本身。我认为,这种置身事外的态度和淡薄的法律意识是影响《护士条例》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

  置身事外的态度表现为:

  其一,等待。比如《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指出,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看到这条,护士无不动心,因为临床护士严重缺编,护士长期超负荷劳动,有人了,就好办事。于是护士们开始等待,等待着院领导能大发慈悲,补充足够的人员;等待着上级部门来过问医院的护士编制。

  其二,不相信。或许是现实教育了护士,他们并不相信纸上的法律真能实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只是在纸上写着看看的”,有这些想法的人并不在少数。既然不相信会实现,自己也就不会尽一份力量。

  有很多调查表明,护士法制观念淡薄。《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尊重患者的隐私是尊重人权的一个重要表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患者的隐私保护管理却很薄弱。如检查报告单随意放在桌上,办公室无人时病历未上锁,在查房时讨论患者病情等,大多时候我们未意识到已经在侵犯患者的隐私权了。

  建议成立护士维权组织

  山东省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 张红英

  《护士条例》第三条规定,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笔者曾在医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十几年,深知工作时间长的护士几乎都有被患者骂的经历,有的护士甚至挨过打。很多护士表示,他们对《护士条例》中这条印象最深,现在终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了。但实际工作中,很多医疗机构在发生了护士被打骂等权益和人身安全受到侵犯的事件后,大多是护士自己或其家属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作种种努力,很多时候往往不了了之。建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成立护士维权组织,该组织在护士身心受到伤害时,能够及时出面使问题得到合理、公正、有效的解决。

  《护士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即卫生部1978年制定的护士配备标准,1张病床至少配备0.4个护士。

  据笔者了解,现在大部分医院的护士配置能达到上述标准。但随着护理工作越来越科学化、规范化、细致化,加上休假制度不断完善,公民双休日、年休假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断增加等原因,出现实际在岗护士不足的问题。在此,笔者建议医疗卫生机构应酌情适当增加护士的人员配置,可在原有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每6名护士增加替班1人,每10~20名未婚未孕的年轻护士增加机动护士1~2名。这样在她们中间的一些人员因各种情况不能上班时,相关部门能随时调动替班或机动护士上岗,以保证护理工作质量、患者安全和护士的身心健康。

  《护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可是津贴多少没有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建立统一标准,以保证从事这类工作护士的合法权益。

  另外,《护士条例》颁布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否认真实施了呢?实施情况如何?这些都需要监管。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成立监管机构及投诉热线,护士们在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可随时寻求这些部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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